晏卿、陈小强:
我局于 2024年1月22日对你们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于2023年12月28日在上甘山林场新城分场解放桥无证开采瓷土 750吨的行为一案已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们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在上甘山林场新城分场解放桥无证开采瓷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问询笔录;
2.勘测报告;
3.价格认定协助书:
4.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们已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规定及《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按照上高县价格认证中心给出的评估价格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贰拾伍元整(¥11625元整),并处以3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仟肆佰捌拾柒元伍角(¥:3487.5元)。罚没款总计:壹万伍仟壹佰壹拾贰元伍角(¥:15112.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高县自然资源局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上高县财政局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冯建鹏、徐康昕
电话:0795-2503592
地址:上高县自然资源局203室
2024 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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