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宏发采石场:
我局于 2024年8月15日对你(单位)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于2017年-2018年期间在上高县翰堂镇密村境内越界开采一案已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在上高县翰堂镇密村境内越界开采建筑用灰岩4840吨,经上高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2313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问询笔录;
2.实地勘测报告;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9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已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规定及《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退回矿区内开采。
2、按照上高县价格认证中心给出的评估价格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叁拾伍整(¥23135元整),并处以20%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陆佰贰拾柒元(¥:4627元)。罚没款总计人民币:贰万柒仟柒佰陆拾贰(¥:27762元)。
3.督促当事人对越界开采范围开展生态修复。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告知我局。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上高县自然资源局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上高县财政局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冯建鹏、徐康昕
电 话:0795-2503592
地 址: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203室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