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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审议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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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3〕1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便〔2023〕70号)等文件要求,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对我县自行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项梳理,通过反复核实登记、整理汇总、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审议稿),提交会议研究。

二、起草依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3〕14号)

2.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便〔2023〕70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通知》(宜府办字〔2019〕54号)

三、起草经过

(一)第一次清理

制定《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上府办字〔2023〕9号),就清理范围、清理职责、清理要求等工作进行了安排。因《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2010-2020年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2018年之前的文件自动失效,我局组织人员对2018年至今的“上府发”“上府字”“上府办发”“上府办字”四种文号文件进行梳理,形成了参考目录,明确了清理标准,并将清理结果表格发往各单位填写。

(二)第二次清理

8月,宜春市委依法治市办再次下发工作提示,经与市司法局沟通,我局组织人员将2018年之前默认失效的文件重新清理。此次清理涉及文件较多,我局将各单位牵头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成目录表,以工作提示的形式发往对应单位进行清理,要求对文件提出“建议继续有效、建议修改、建议废止”的意见,若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由牵头单位征求意见后,再上报清理结果。

本年度清理工作共涉及49个单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对尚在有效期内,符合工作实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继续有效,对适用期已过、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将违反现行政策法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

此次清理,通过起草单位自查清理形成初步意见,司法局对各单位清理意见汇总复核,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按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上高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5日,期间没有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同时先后两次向金融与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征求了意见,均无意见。

上高县司法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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