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排,现向社会征求关于修改《上高县城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的意见建议,请于9月1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县发改委。
联系人:李伟 联系电话:0795-2506263
办理地址:县政府大楼312室
2024年8月10日
关于修改《上高县城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1.将“三、征收方式”修改为“未安装在线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由江西省上高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代征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县财政按征收金额的5%拨付代征手续费。已安装在线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由县城管局征收,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征收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县财政;高新园区按程序向财政申请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后向城管局支付5%的工作经费。”
2.将“四、执行时间”修改为“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24年 月 日( 月份用水量)起执行。”。
上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0日
上高县城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为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66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上高县城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一、征收标准
(一)未安装在线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8元/吨调整为1.2元/吨。
(二)安装在线监控重点涉水的工业企业,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两项指标值在同一档次的按规定档次标准征收,若两项指标值不在同一档次的,则以其中一项最高指标值对应的档次标准征收。
序号 |
污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 |
污水氨氮浓度(mg/L) |
调整后收费标准(元/吨) |
原收费标准(元/吨) |
1 |
医药化工120、其他100以下的 |
10以下 |
1.2 |
0.8 |
2 |
医药化工120、其他100-200 |
10-20 |
1.8 |
1.3 |
3 |
200-300 |
20-30 |
2.5 |
1.9 |
4 |
300-400 |
30-40 |
3.2 |
2.6 |
5 |
400-500 |
40-50 |
4.0 |
__ |
二、征收对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和高新园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工业企业。
三、征收方式
未安装在线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由江西省上高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代征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县财政按征收金额的5%拨付代征手续费。已安装在线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由县城管局征收,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征收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县财政;高新园区按程序向财政申请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后向城管局支付5%的工作经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24年月日(月份用水量)起执行。
公示时间:2024年8月10日至2024年9月10日。
公示联系人:县发改委 李伟 联系电话0795-2506263,
邮箱97961482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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