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安全生产挂牌警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月15日
上高县安全生产挂牌警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识共为,依据《安全生产法》、《上高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上高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挂牌警告管理,是指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县安委会)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重大问题的乡镇(场)、街道、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单位)和企业提出书面警告警示,并督促限期整改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挂牌警告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安委办)具体承担,负责组织对挂牌警告管理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将实施挂牌警告情况纳入年度应急管理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及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挂牌警告分为红牌警告、黄牌警告两种等级,给予红牌警告的,由县安委会负责同志作出决定,警告期为6~12个月;给予黄牌警告的,由县安委办负责同志作出决定,警告期为3~6个月。
被挂牌警告的单位和企业,在警告期内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严重问题的,视情况延长警告期或升格挂牌警告等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红牌警告管理: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辖区内、行业内一年内发生1起1人以上死亡事故(含本数,下同),或者1起以上涉险事故的(合并计算,下同)。
3、黄牌警告期内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4、被实施红牌警告管理的单位,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约谈其党政主要领导,并记录在案,作为年度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5、被实施红牌警告管理的企业,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委托县安委办主要负责同志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记录在案,作为联合惩戒、行政处罚或降格管理、摘牌处理的重要依据。
6、实施红牌警告管理的单位或企业,均需在警告期内每月底向县安委办递交问题整改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
7、县安委办负责根据实施红牌警告管理的单位或企业提交的报告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核实、评估,并出具检查评估报告,以推动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落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黄牌警告管理:
1、辖区内、行业内一年内发生1起以上涉险事故的(比如有1人以上受伤火灾事故)。
2、上级机关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且无不正当理由而被上级机关通报的。
3、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不力、安全生产责任严重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突出,屡查不改的。
4、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问题需要实施黄牌警告管理的。
5、被实施黄牌警告管理的单位,由县安委办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其分管领导,并记录在案,作为年度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6、被实施黄牌警告的企业,由辖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志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谈应记录在案,作为联合惩戒、行政处罚或升格管理、摘牌处理的重要依据。
7、实施黄牌警告管理的单位或企业,均需在警告期内每月底向县安委办递交问题整改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
8、县安委办负责根据实施黄牌警告管理的单位或企业提交的报告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核实、评估,并出具检查评估报告,以推动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落实。
第七条 挂牌警告管理的建议由县安委办提出,报县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由县安委办制发《安全生产挂牌警告督办单》,并及时督促指导,跟进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八条 《安全生产挂牌警告督办单》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被挂牌警告的单位或企业名称;
2、挂牌的种类和挂牌警告的原因;
3、警告管理期的起止时间;
4、整改约谈和整改要求;
5、警告管理期间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被挂牌警告管理的单位或企业,应当对挂牌警告提出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条 被挂牌警告管理的单位或企业,在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并经县安委办检查、核实、评估,认为确实符合降格管理、缩短警告期或摘牌处理的,可以向县安委办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被挂牌警告管理的单位或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整改完成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相关佐证资料。县安委办在受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评估,提出明确意见建议报县安委会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县安委会领导根据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作出是否准予降格管理、缩短警告期或摘牌决定。决定红牌降为黄牌管理的,3个月后未发生安全生产严重问题的,予以摘牌销号;原属黄牌警告管理的,缩短警告期,予以摘牌销号;决定不予摘牌或降格管理的,维持原决定,情况严重的延长警告期或升格管理。
第十三条 挂牌警告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和对企业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作为党政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履责的主要依据,凡年内被实施挂牌警告管理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凡年度被挂牌警告管理的企业,一律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对象,确保“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由上高县安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