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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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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711

(此件主动公开)


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提高《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结果公平公正,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1.所有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需由相关职能部门(详见第2点)根据文件公布的标准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需载明调查时间、调查地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调查数量或面积、补偿标准、修正系数、补偿金额、调查人员、调查单位等信息,不少于3位调查确认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调查报告由调查单位反馈至被征地单位,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或权利人确认。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所有地上附着物的青苗的确认。涉及个人所有的,由个人确认签字按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由行政村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代表签字加盖行政村公章。调查报告经被征地单位确认后,提交至县自然资源局汇总,县自然资源局统一汇总所有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后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拨付。

2.房屋、砌体、环境卫生设施、储水设施、生活附属设施等由县住建局出具调查报告;青苗、农业生产设施、成片果园、桑园、茶园、药材园(耕地种植)由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调查报告;成片林地、人工高产油茶(林地)、药材园(林下种植)、散生树由县林业局出具调查报告;坟墓迁移由县民政局负责迁坟地点的政策指导,项目部或属地乡镇政府负责核实坟墓数量和年份,并出具调查报告;养殖水面及其附属设施由县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在全部现场调查完成后30日内出具并送达被征地单位。

3.成片果园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①种植面积在5亩以上(5);②果园种植密度达到40 /亩以上(40)

4.成片果园补偿标准的计算:种植面积在5亩以上(5)、种植密度达到40/亩以上(40/),每亩补偿金额按照规定执行;②种植面积低于5亩的(零星种植果树按50株折算一亩),每亩补偿金额按照补偿标准(/)×修正系数0.8执行;③种植面积5亩以上(5),种植密度低于40/亩的,每亩补偿金额按照补偿标准(/)×实际种植密度(/)÷40(/)执行。

5.成片桑园、茶园、药材园的认定需根据品种合理种植密度进行,种植密度低于合理种植密度,补偿标准应当按照修正系数(实际种植密度/合理种植密度)执行。

6.成片林地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①连片面积400平方米以上。②在上一年的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中现状地类为林地或在上一年的林草湿荒调查中植被覆盖类型为林木覆盖。

7.成片林地补偿标准的计算:①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根据不同树种合理初植密度进行计算;初植密度低于合理初植密度,补偿标准应当按照修正系数(实际初植密度/合理初植密度)执行;②种植面积大于400平方米小于1亩的,补偿标准还应当按照修正系数(折算实际亩数)执行。③连片种植面积小于400平方米的,按散生木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株数执行。

8.人工高产油茶林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①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零星种植油茶60株折算1亩);②油茶种植密度达到55/亩以上(含)。

9.人工高产油茶林补偿标准的计算:①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含1亩)、种植密度达到55/亩以上(含55/亩),每亩补偿金额按照规定执行;②种植密度低于55/亩,按每60株折算一亩,每亩补偿金额按照补偿标准(元/亩)×实际种植密度(株/亩)÷60(株/亩)执行。

10.精养鱼塘的认定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①面积4亩~30亩、平均水深2米以上;②池塘进行塘埂护坡;③有独立的注水、排水系统,在进出水口安装防逃设施;④配备一定的养殖机械,如增氧机、投饵机等。

11.第三方评估机构需具备合法有效评估资质,其选取由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应由对应的职能部门在7日内送达至被征收的所有者或权利人,被征收的所有者或权利人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所有地上附着物的青苗的评估结果确认。被征收的所有者或权利人无异议后,由职能部门提交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的委托估价合同书、第三方评估报告提交至县自然资源局。评估的技术服务费、评估报告确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补偿费由县自然资源局连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拨付。

12.被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或权利人收到职能单位出具的调查报告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反馈至对应职能部门,对应职能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尽力协调解决争议。争议无法解决的,由对应职能部门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

13.本细则自20258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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