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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大米加工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24-05-01 16:02 来源: 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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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大米加工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241号)有关规定,现就大米加工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米加工企业在原粮初清、进仓、烘干以及进入凉米仓(或形成原米)之前的清理、砻谷、碾米、谷糙分离、色选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用电比例。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当地发改部门协调确定。

三、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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