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按照《江西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在2024年7月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上报了2024年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位的名单,已经审核通过,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公布名单内的单位要按照要求积极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按照《江西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在2024年7月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上报了2024年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位的名单,已经审核通过,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公布名单内的单位要按照要求积极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