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上环罚〔2024〕9号
江西华杰特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27783026J
法定代表人:刘桂华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蒙山镇小上村月光山厂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就上级交办信访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但发现厂区车间正在新建一条磨粉生产线,与原有年产4.5万吨硅灰石细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不符,新建生产线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线于2024年2月开始建设,主体设备已安装还未投入生产,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存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4日,你公司矿长黎志辉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客观事实;
2.2024年5月24日,你公司矿长黎志辉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客观事实;
3.2024年5月24日,你公司矿长黎志辉签字确认的现场证据照片6份,证明现场情况;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环评批复、排污许可登记、项目自主验收意见、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证明等,证明主体、手续履行情况及相关人员身份;
5.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工况说明,证明企业现有生产线的产能;
6.江西鑫盛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企业新建生产线价值。
7.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上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充分认可我局告知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第七章(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项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细化“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的且未建成的处罚幅度为1%≤A<2%”的规定及《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第四条和附件1“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细化表”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壹万捌仟柒佰柒拾伍元人民币的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中载明的缴款编码到任一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上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8 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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