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领域安全监管,同时满足群众合理购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上高县烟花爆竹经营布局(点)规范方案。
一、布局(点)规划
烟花爆竹经营(含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店(点))布局(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原则,禁燃区域内不设点,其他区域依照各乡镇(街道)、园区人口密集程度、乡镇市场分布,结合历年烟花爆竹经营分布情况,便民利民等实际因素,确定全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店(点)数量,做到既便于安全监管、又便于群众购买。全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店(点)布局(点)规划数量见附件1。
二、烟花爆竹经营基本条件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符合所在地制定的批发企业布局(点)规划;
3.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4.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6.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8.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9.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1.符合所在地制定的零售经营布局(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经申领步骤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颁发,需符合《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通知》(赣应急办字〔2024〕109 号),具体步骤见附件2。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上高县应急管理局颁发,需符合《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通知》(赣应急办字〔2024〕109 号),具体步骤见附件3。
四、有关要求
1.上高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规划开展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工作,对不符合布点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和审查审核工作,确保烟花爆竹零售店设置的公平、公开、公正、安全、合理;
2.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3.烟花爆竹经营者要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悬挂在明显部位,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一旦发现,将由上高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4.烟花爆竹零售店务必要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统一配送到零售店,各零售店不得私自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货、或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5.本烟花爆竹经营布局(点)规范方案试人口变化情况、安全情况、经营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变动更新。
附件:1.全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店(点)布局(点)规划
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办证指南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指南
4.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图
附件1:
全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店(点) 布局(点)规划数量
序号 |
乡镇(街道) |
原持证数(家) |
现分配指标数(家) |
备注 |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合计共2家,原持证数1家,现分配指标数1家) |
||||||
1 |
泗溪镇 |
0 |
1 |
|
||
2 |
敖山镇 |
0 |
0 |
|
||
3 |
野市乡 |
0 |
0 |
|
||
4 |
敖阳街道 |
0 |
0 |
|
||
5 |
锦江镇 |
1 |
1 |
|
||
6 |
塔下乡 |
0 |
0 |
|
||
7 |
新界埠镇 |
0 |
0 |
|
||
8 |
蒙山镇 |
0 |
0 |
|
||
9 |
南港镇 |
0 |
0 |
|
||
10 |
翰堂镇 |
0 |
0 |
|
||
11 |
芦洲乡 |
0 |
0 |
|
||
12 |
徐家渡镇 |
0 |
0 |
|
||
13 |
墨山乡 |
0 |
0 |
|
||
14 |
田心镇 |
0 |
0 |
|
||
15 |
镇渡乡 |
0 |
0 |
|
||
16 |
锦阳街道 |
0 |
0 |
|
||
17 |
上甘山林场 |
0 |
0 |
|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合计共26家,原持证数26家,现分配指标数26家) |
||||||
1 |
泗溪镇 |
7 |
7 |
|
||
2 |
敖山镇 |
0 |
0 |
|
||
3 |
野市乡 |
1 |
1 |
|
||
4 |
敖阳街道 |
0 |
0 |
|
||
5 |
锦江镇 |
4 |
4 |
|
||
6 |
塔下乡 |
0 |
0 |
|
||
7 |
新界埠镇 |
4 |
4 |
|
||
8 |
蒙山镇 |
1 |
1 |
|
||
9 |
南港镇 |
1 |
1 |
|
||
10 |
翰堂镇 |
3 |
3 |
|
||
11 |
芦洲乡 |
1 |
1 |
|
||
12 |
徐家渡镇 |
2 |
2 |
|
||
13 |
墨山乡 |
0 |
0 |
|
||
14 |
田心镇 |
1 |
1 |
|
||
15 |
镇渡乡 |
0 |
0 |
|
||
16 |
锦阳街道 |
0 |
0 |
|
||
17 |
上甘山林场 |
1 |
1 |
|
附件2: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办证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360900-000201025000-XK-118-03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市级
行使类型:本级保留
六、权限划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现为应急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为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现为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为县应急管理局,与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七、行使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八、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设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第222号修正)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科室: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十一、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十二、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统一采用A4纸打印。
(二)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批发企业: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批发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3 |
纸质 |
|
2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
应急管理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4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相关中介机构 |
原件 |
1 |
纸质 |
|
5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相关中介机构 |
原件 |
1 |
纸质 |
|
6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
应急管理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
7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
政府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8 |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
政府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2)延期批发企业: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3 |
纸质 |
|
2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
应急管理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4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相关中介机构 |
原件 |
1 |
纸质 |
|
5 |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
应急管理部门 |
复制件 |
1 |
纸质 |
|
6 |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
审批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变更批发企业: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3 |
纸质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2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应急管理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3 |
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政府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十四、审查要点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3.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4.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6.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8.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9.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十五、办理流程
(一)预约
申请人可通过0795-3218929电话预约。
工作时间: 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接收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西路科技之窗宜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2.工作时间:
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实人认证
不需要实人认证。
(五)办理进程查询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西路科技之窗宜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应急管理局窗口。电话:0795-3218929
(六)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
(七)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邮寄或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西路科技之窗宜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 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八)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六、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 5个工作日
十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
行政相对人享有办理进程查询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投诉权等权利。
十九、行政相对人义务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主要应履行下述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二十、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窗口名称: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窗口。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西路科技之窗宜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 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二)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0795-3218929.
二十一、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95-3216742
附件3: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360923-000201021000-XK-030-02-01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行使类型:本级保留
六、权限划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现为应急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为县应急管理局,为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七、行使内容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八、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设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第222号修正)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上高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股室: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工贸股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十一、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十二、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统一采用A4纸打印。
(二)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零售店: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 来源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许可证申请书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本人身份证 |
申请人 自备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4 |
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
申请人 自备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5 |
工商营业执照 |
申请人 自备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2)延期或变更零售店:
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十四、审查重点
是否“下店上宅”,是否在零售场所内设置床铺,存放区和销售柜台是否分区布置,安全疏散通道是否畅通,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距离是否大于50米,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的距离是否大于100米,零售场所的面积是否大于10平方米,是否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
十五、办理流程
(一)预约
申请人可通过0795-2509297电话预约。
工作时间: 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上高县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接收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沿江中路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2.工作时间:
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实人认证
不需要实人认证。
(五)办理进程查询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沿江中路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电话:0795-2509297
(六)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2年。
(七)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邮寄或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沿江中路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 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八)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2次。
十六、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期限:1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十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
行政相对人享有办理进程查询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投诉权等权利。
十九、行政相对人义务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主要应履行下述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二十、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窗口名称:上高县应急管理局窗口。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沿江中路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二)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0795-3218929.
二十一、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95-2503628
附件3:
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图
(一)中心城区:东至G320国道-锦江大桥-G320-昌栗高速连接A线,北至G320北外环线,西至S223省道石镇线-石湖大桥-G320环城西路,南至320国道的闭环范围;
(二)各乡镇场集镇和县委党校片区;
(三)黄金堆功能区和五里岭鞋业产业基地范围内;
(四)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下列区域、场所和周边地带:
1.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驻地、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3.车站、客(货)运站、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要求规定的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通讯线路下方;
6.公园、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7.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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