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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高县城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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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66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上高县城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一、征收标准

(一)未安装在线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8元/吨调整为1.2元/吨。

(二)安装在线监控重点涉水的工业企业,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两项指标值在同一档次的按规定档次标准征收,若两项指标值不在同一档次的,则以其中一项最高指标值对应的档次标准征收。

序号

污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

污水氨氮浓度(mg/L)

调整后收费标准(元/吨)

原收费标准(元/吨)

1

医药化工120、其他100以下的

10以下

1.2

0.8

2

医药化工120、其他100-200

10-20

1.8

1.3

3

200-300

20-30

2.5

1.9

4

300-400

30-40

3.2

2.6

5

400-500

40-50

4.0

__

二、征收对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和高新园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工业企业。

三、征收方式

未安装在线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由江西省上高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财政专用票据,代征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已安装在线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由县城管局代征,使用财政专用票据,代征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县财政。代征手续费标准按《上高县工业污水处理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上府办发〔2016〕4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1月份用水量)起执行。对有特别贡献或者特殊行业的工业企业,其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可实行一事一议。征收缴库、使用管理等仍按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上高县工业园区涉水企业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上府办发〔2020〕36号)文件执行。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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