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企业“投资者绿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8月15日
上高县企业“投资者绿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投资者创业热情,营造“亲商、安商、暖商、富商”氛围,推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绿卡”是指县政府为进一步提升对在上投资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服务水平,吸引客商来上投资而颁发的证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和投资者不包含国有企业和国有投资代表人以及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投资者绿卡”优惠待遇
第四条 “投资者绿卡”可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健康服务待遇:持上高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投资者绿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每年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常规体检一次,指定的医疗机构为持卡人开通就医“绿色通道”。
县本级指定的医疗机构为上高县人民医院和上高县中医院,持卡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家医院体检,免费体检的金额为1000元,费用分别由上高县人民医院和上高县中医院承担。
(二)子女教育待遇:持卡人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在全县范围内不受学区限制进行择校(没有学位的情况下或中途转学需接受教体部门调剂安排,同城不转学);就读学前教育阶段学校,可在全县公办幼儿园就近就读。
(三)“绿色通道”待遇:县行政服务中心开通“投资者绿卡VIP窗口”,设立绿卡服务专员,实现优先办理、容缺办理、快速办理,由“绿卡服务专员”为持卡人办事提供全程领办帮办服务。
(四)开辟县级领导与持卡企业联系通道。实行县级领导联系挂点持卡企业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停车优惠待遇:持卡人可在华润万家、县农贸市场地下停车场以及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停车场进行免费停车,不能过夜停放,不能故意霸占车位,长期占据资源。
(六)景点旅游待遇:持卡人可在全县3A级以上旅游景区免大门票,可随行5人。
上述优惠待遇的具体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三章 “投资者绿卡”申办条件
第五条 “投资者绿卡”发放对象为企业投资者或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投资者绿卡”申办标准: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办2张投资者绿卡。
1.工业制造业年纳税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上年度,下同)的企业;
2.批发业年营收3亿元以上的企业;
3.零售业年营收1亿元以上的企业;
4.住宿业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5.餐饮业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8.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1.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2.中介服务业(造价预算、勘探、评估等)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3.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4.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15.有效期内的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和服务业集聚区;
16.被评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企业;
17.有效期内的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
18.江西省瞪羚企业;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办5张投资者绿卡。
1.工业制造业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批发业年营收10亿元以上的企业;
3.零售业年营收4亿元以上的企业;
4.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年营收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5.住宿业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6.餐饮业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9.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3.中介服务业(造价预算、勘探、评估等)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4.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
15.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七条 以上申办标准择一套用,不可叠加,每家企业最多办理5张投资者绿卡。
第八条 投资者绿卡三年内不予调换,如享受了择校待遇的投资者绿卡,在当前教育阶段不予调换。
第四章“投资者绿卡”申办程序
第九条 申办“投资者绿卡”,可通过上高县人民政府网、上高县监督服务保障平台微信公众号下载《上高县企业“投资者绿卡”申报表》,也可到上高县金融与营商环境服务中心领取。
申办“投资者绿卡”,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上高县企业“投资者绿卡”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四)申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含身份证复印件,投资者身份证明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人事关系证明和社保证明复印件,材料必须能证明申请人员和企业是职工关系,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办人近期彩色一寸照片一张。
特殊情况可容缺受理。
第十条 上高县金融与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审查。确认后,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投资者绿卡”。
第五章 “投资者绿卡”管理
第十一条 上高县金融与营商环境服务中心负责“投资者绿卡”的动态管理。每年审核备案一次,对逾期或经审核备案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收回、注销。每年将新发放和收回注销的“投资者绿卡”名单在上高县人民政府网、上高之声、上高县监督服务保障平台公众号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投资者绿卡”名单可在上高县人民政府网、上高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上高分厅查询。“投资者绿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转借他人无效。“投资者绿卡”遗失,由企业开具补办申请,到上高县金融与营商环境服务中心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持卡人资格,由上高县金融与营商环境服务中心收回及注销,并予以公告:
(一)持卡人所属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且持卡人负主要责任的;
(二)持卡人已经离职或离开上高县区域工作的;
(三)持卡人有违法行为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第十四条 上高县金融与营商环境服务中心负责“投资者绿卡”落实情况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全县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收回注销该企业之前发放的“投资者绿卡”,且三年之内不予重新申办。
第十六条 办理了市级绿卡的企业同样也享受县级绿卡优惠待遇,可不重复办理。
第十七条 中介单位要积极协助企业办理相关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高县金融与营商环境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高县企业“投资者绿卡”申报表
附件
上高县企业“投资者绿卡”申报表
企业名称 |
|
||||
经营地址 |
|
||||
法人代表 |
|
行业类型 |
|
联系电话 |
|
注册时间 |
|
年纳税额 |
|
年营收 |
|
申办内容 |
|
||||
企业基本 情况 |
|
||||
县金融与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县领导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