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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济办公室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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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济办公室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领域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及要求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乡、村级
1 财政预决算领域 财政预
决算
政府预算 1.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2.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5.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6.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7.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8.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9.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财政经济办公室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及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
2 财政预
决算
政府决算 1.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2.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5.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6.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7.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8.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9.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财政经济办公室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及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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