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2024〕23号)、《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宜春市2024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农字〔2024〕35号)文件要求,为实施好我县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实施
(一)粮食单产提升项目
集成推广一批主导品种、主推技术,辐射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和效益提升,形成可复制的粮食单产提升模式。
1.实施内容。支持从事水稻种植的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兼顾水稻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以及经营良好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坚持良种良法相配套,通过引进高产优质品种,因地制宜选用集中育秧、机插机抛、增密减氮、侧深施肥、增施穗粒肥等关键增产技术,分区域、分要素、分环节抓好耕种管收全过程管理,辐射带动粮食大面积均衡增产,提升粮食单产能力。
2.补助标准。按照采取水稻关键单产提升技术的实际投入测算,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单个项目主体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含)的,要提前报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水稻测产工作,测产主体数量不得低于实施主体总数的20%。实施区域水稻单产量比上一年度县域水稻单产平均水平提升1%以上,否则不予奖补。项目主体不得重复享受绿色高产高效等项目补助。
3.工作要求。原则上,实施单产提升项目区域要集中连片。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按照经营主体实际种植和申报区域情况,确定单产提升具体实施区域。在一个连片区域内,集中推广一种单产提升模式,可以选用一种或同时选用多种单产提升关键技术;一个连片区域内可以由一个或多个项目主体实施,由多个项目主体实施的,每个项目主体应当运用相同的单产提升关键技术。
(二)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
1.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重点支持省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省级家庭农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标准化生产等,提升规范运营水平和联农带农服务能力。
2.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良种良法,购买农产品加工、分拣包装、检疫检测等设施设备;二是改善基础条件,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标准化生产基地等;三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持开展绿色有机认证,创建农产品品牌;四是开展合作社成员培训,改善培训基础条件等。
3.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主体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由于上级拨付资金额度限制,省级及以上示范社奖补不超过(≤)8万元,支持数量不少于(≥)2个;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奖补不超过(≤)7万元,支持数量不少于(≥)3个。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修建道路、围墙、办公楼等与农业生产无关的设施,不得支付日常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和土地流转费等。
项目计划实施时间安排在2024年,项目总资金以上级财政下拨的为准,总量用完为止,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实际补助资金,根据上级安排资金总额,按主体项目申报情况、项目审核情况、项目实际实施情况、项目总投入量比等酌情比例确定,并可适当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是及时组织申报。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时组织经营主体申报项目,填写项目备案表,报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并初审上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对经营主体及项目进行初核并上报备案。
二是严格申报纪律。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实申报项目,严禁套取、骗取项目,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项目的,将严肃查处,五年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三是加强项目指导验收。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的业务指导,指导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资金使用方向,正确使用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抽查验收,未通过抽查验收,不得拨付资金。各项目实施经营主体于2024年12月底前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材料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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