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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高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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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7月13日

上高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县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通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江西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安排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工程。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财政局、发改委、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县财政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对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工程预结算有关事项审查。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县领导审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由县财政局负责,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招标控制价;结算项目须由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其中:评审标准限额以上的项目送县财政局组织复审,评审标准限额以下按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结果办理结算。建设单位初审经费由项目建设费用中支出,财政预、结算委托评审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债支付、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均应纳入预、结算评审范围。

第七条  预算送审所需资料

(一)上级有关文件或县政府抄告单或县政府会议纪要或发改委批复、预算送审审批表、预算送审资料登记表及承诺书。

(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调整文件。

(三)勘测资料、经审查的设计施工图。

(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文件、工程量计算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纸质文件及其相应的专业软件版电子文件。纸质版预算文件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主要负责人印章。

第八条  结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上级有关文件或县政府抄告单或县政府会议纪要或发改委批复、结算送审审批表,结算送审资料登记表及承诺书。

(二)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书及调整文件。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电子版)、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四)经审查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批复的专项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认可的竣工图,工程签证单,现场会议纪要,政府会议纪要,增加工程审批表,监理日志,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单,图片影像资料,技术核定单,勘测报告,检测报告,交(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建设单位初审结算书、计量计价工作底稿等纸质文件及其专业软件版电子文件。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前期策划项目时应统筹考虑项目的配套工程和附属工程,保持项目的整体性和统筹性,不得随意拆分项目、不得临时追加增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非因前款规定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在查明原因、厘清责任的基础上,项目单位方可申请投资概算调整。投资概算调整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其中,申请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还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确需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审批时要提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没有落实资金或预算未经财政评审的项目严禁招投标。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外,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

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在工程招标前,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前15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送财政部门和招投标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工程涉价专用条款。

未经审核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发售招标文件,不得签订施工合同,有关部门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统一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版本,原则上根据国家、省市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合同文本,对上级没有示范文本的行业领域由主管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业示范合同文本,并经分管县领导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签定须经县政府法律顾问审核,在县财政局备案,确保从源头预防工程争议,进一步提升工程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和合同必须明确项目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允许价款调整的情况。合同外增加工程必须在工程实施前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章  工程造价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八条  经财政评审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招标控制价,是确定签约合同价款、工程结算评审的依据。

经财政评审后的交(竣)工结算价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竣工结算价由签约合同价增(减)工程价款调整、签证及索赔等组成。

第十九条  规范清标工作。中标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价格偏差,或者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与招标施工图纸不符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3000万元以上项目二个月)内向建设单位申请清标。

建设单位组织财政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开展施工图预算清标工作。清标完成后按照施工图预算总金额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标准参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3000万元以上项目二个月)未提出对工程量清单的误差内容申请清标的,视同无异议,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调整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允许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况,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质量要求等方面的调整,增加的工程造价按投标时下浮系数总价同比例下浮。

(二)主要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

1.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价格与招标时基准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以上的部分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涨(跌)幅幅度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行业主管部门或省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为依据调整。(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除外)

2.主要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调整方式。材料价格优先采用行业主管部门的《江西省造价信息》《江西省建设工程》和软件技术单位的《广材网价格》。如上高县信息价缺失的,采用宜春市信息价;如宜春市信息价缺失的,采用南昌市信息价;如南昌市信息价缺失的,采用省市其他地区的信息价;如《江西省造价信息》缺失的,采用《广材网价格》;如上述《江西省造价信息》和《广材网市场价》都缺失的材料价格,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询价确定材料价格,询价结果报预结算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形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

3.建设单位发布招标文件及签订施工合同时,对主要工程材料进行调差的类别,应进行无歧义、准确地描述。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或者工期,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了一些原施工计划中没有的措施,属于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建设单位不承担此部分费用。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成立项目专项监督领导小组的,由分管县领导任组长,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发改委、县财政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相关专业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现场的实施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投资概(预)算控制负直接责任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投资控制责任,工作疏漏或失误导致投资失控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根本改变建设条件,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原设计图纸存在重大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等因素导致签证和设计变更的,应严格坚持“先批准、后施工”的原则(紧急处置事项、消除安全隐患事项等项目除外),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等参建单位签署确认,按下列程序办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必要的参建单位共同讨论研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需要现场签证的方案或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及估算,形成现场会议纪要并附 现场原始资料。

(二)项目增量工程应在实施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准备好相关材料,由项目专项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召集县发改委、县财政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在5天内进行审查。具体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分级审定。

(三)对增量变更内容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5天内从专家库中聘请3人及以上专家,由项目专项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召集县发改委、县财政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参与论证,对工程增量实施及其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和专题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因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需要增加工程造价的(各分部分项工程之间增减不冲抵),应填写《上高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增加申请表》,提请分级审定:

(一)单项或累计申请增加造价在20万元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发改委、县财政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现场勘察确定,并报分管县领导审定。

(二)单项或累计增加造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项目专项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召集县发改委、县财政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并报分管县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定。

(三)单项或累计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累计增加造价(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变化、价格上涨除外)超过合同金额20%以上的,由预结算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召集县发改委、县财政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形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将申请表报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定。

(四)单项或累计增加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经分管县领导和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形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因增项导致单项增加造价400万元以上,且该增加项相对独立于主体项目的,按照相关规定报请批准同意后,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公开招投标确定建设施工单位和供货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隐蔽工程工序应按规定组织验收并附完整的影像资料,涉及测量计量的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必须附有能显示清晰尺寸并能准确计量的完整影像资料和详细测量计量数据,如属采用软件计量的,还应附原始测量电子数据等电子文件。对局部拆除重建类工程项目,工程签证应记载拆除、重建前的状况,并附拆除、重建前的图纸、影像;拆除物回收利用残值交承包单位处理的,工程签证应扣减相应的公允残值并进行说明。合同清单内的隐蔽工程工序验收无合格验收签证的,承包方必须提供充分验证;设计图纸以外无合格签证且承包方不能提供充分验证的隐蔽工程,不予计算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的投资金额除外,合同清单外项目(含暂列金额)竣工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20%。以合同金额250万元、控制比率20%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递减2%;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以合同金额5000万元、控制比率10%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递减1%;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竣工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6%,以合同金额1亿元、控制比率6%为基数,每增加2500万元递减0.25%;合同金额2亿元以上的项目竣工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以合同金额2亿元、控制比率5%为基数,每增加2500万元递减0.25%;合同金额3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4%。

同一个工程项目增量金额超过上述控制比例的,由分管县领导对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约谈提醒,并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做出解释说明。

第六章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初步设计

(一)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估算。

(二)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勘和详勘,为设计提供依据。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初步设计,确定工程概算,发改委批复的投资额作为项目投资最高限额。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投资限额内进行设计。

第三十二条  新建项目工程,开工令签发前7天,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并报送县财政局预算评审。

第三十三条  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和方式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一)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据此计算增加的工程造价按投标时下浮系数同比例下浮。

(二)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与招标时基准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可以调整造价。计划工期一年之内的工程,统一按基准日期的信息价为基准价格;计划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统一按开工令签发前28天信息价为基准价格(无信息价的按财政评审价格作为基准价)。

第三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编制的施工方案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实施,造成失败或其他原因产生的损失,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不因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实施而减少责任;批准实施的施工方案或新工艺、新技术视为施工单位的施工措施处置,不另行增加费用。

第七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建设资金统一实行专账管理、统一核算。项目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在银行设立“备用金”账户,用于核算日常零星支出。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资金时,应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合同、有监理签字的工程量清单和项目拨款明细清单等资料。工程进度款拨付有关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提出意见,由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交(竣)工验收后,按不高于项目合同价款80%拨付工程款(包栽包活绿化工程为60%)。工程实施期间支付比例如下:完成工程量的30%、50%、70%后,分别按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5%、40%、55%的比例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按不高于项目合同价款的75%拨付工程款;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出具的评审报告经县财政局备案后,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

建设单位必须按不低于审核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分期支付给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期满后结清。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履行合同情况和工程竣工决算以及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款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应支付的建安工程费,监理费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支付待交付设计图纸时支付合同金额的60%,另40%按工程施工进度支付。

合同价款变更造成设计、监理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按原合同规定的计算方式(含计价依据、相关参数及下浮率等)再下浮50%计取。因重大变更导致设计需重新设计的设计费计取,由建设单位上报县政府专题研究确定。

第八章 项目交(竣)工验收及结算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达到交(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发改委、财政、质量监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并同时向质量监管部门办理交(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初审。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评审标准限额以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结算初审资料报送县财政局进行结算复审。

第四十二条  在县财政局结算复审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发现漏项或少算工程需进行结算补报的,按补报后的工程总金额提请县领导分级审批,具体标准参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补报金额应在投标让利下浮系数基础上再扩大让利下浮5%。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结算初审的管理,强化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县财政局结算复审审减金额若超过初审金额15%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超额部分的造价咨询费。

第四十四条  建立涵盖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财 政评审专家库,实行科学合理分类、全程动态管理,提高财政评 审结果的客观性、专业性、科学性、权威性。

县财政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之间对评审结果 出现重大争议时,任意一方可申请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织会 审,并签署专家评审意见书。专家费用根据使用情况按次结算, 谁申请谁付费,由申请单位直接支付。

第九章 中介机构管理及费用支付

第四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择优选取工程项目预结算评审第三方中介机构。

第四十六条  以下情形可以将项目直接委托给已注册相关中介机构:

(一)因合同价款变更增加需要评审预算的;

(二)与前期已审项目同属一个合同的;

(三)应急、涉密项目及其他应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的。

第四十七条  中介机构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对出具的评审报 告承担完全法律责任,报告确定的审核结果误差率应控制在3%以内(含3%)。中介机构应将评审报告书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相关资料及电子文件。

下列情况可以不经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签署意见直接向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意见: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送达的评审结果审核书征求意见稿连续2个月以上不与评审机构核对,且经书面提示2次以上仍不核对或不书面回复延期核对具体时间和理由的;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评审结果审核书征求意见稿无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未完成核对,且经书面提示仍未在提示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核对的;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结算评审审核书征求意见稿持有异议而未书面列示具体异议事项和依据,拒绝签署意见的;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未被采纳而拒绝签署意见的。

第四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 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一经发现,终止委托评审 任务合同。

第四十九条  县财政局对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有异议,或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有重大争议时,可以重 新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十条  预结算委托评审费参照《宜春市财政投资评审基 准咨询费计费费率及限额标准表》下浮20%执行,付费原则:

(一)出具预算评审报告后,预算评审委托费支付合同金额 的80%,剩余20%的合同金额根据清标结果或复核复审结果支付。

(二)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结算评审委托费支付合同金额 的80%,剩余20%的合同金额,根据复核复审结果支付。

第五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预、结算评审过程中,因弄虚 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可 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取消受理委托 业务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人员的相 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做好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的附件,随同招标文件一同发出,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财政局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受理但尚未出结算报告的,或者已出结算报告但尚未审计复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附件:1.项目工程管理流程图(附件1)

2.工程预算评审流程图(附件2)

3.工程结算评审流程图(附件3)

4.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图(附件4)

5.工程预结算管理格式表格(附件5-16)




附件:

附件1-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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