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县教体局 |
教师资格认定(一)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应届毕业生毕业学校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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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师资格认定(二)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应届毕业生毕业学校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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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