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严格落实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将《上高县商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单一部门抽查工作细则、联合部门抽查工作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高县商务局
2024年5月10日
上高县商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单一部门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联合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文件要求,为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实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推进上高县商务局的抽查工作有序开展。按照《上高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查是指具有市场领域监管职能的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和实施的随机抽查监管活动。
第三条 各业务股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业务股室的监管事项,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模板见附件),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主体、抽查程序、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处理程序、抽查结果公开、后续监管处置等内容。
第四条 抽查事项清单应当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应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清单修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负责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报上高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信用中国(宜春)、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进行公示,并通过监管平台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
第五条 抽查工作依托江西省“互联网+监管”和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行双随机抽查全程电子化管理,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六条 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但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二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七条 各业务股室应依据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管平台(http://xzzf.jiangxi.gov.cn/xzzf/login.jsp)建立健全“一单两库”。要按照要求在平台录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第八条 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的“两库”建设。各业务股室要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在执法监督平台上建立本部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对特定专业性强的领域的抽查,可聘请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员参与,并建立专家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户等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经营者)、非市场主体(学校、医院、社团、协会等各类组织),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名录库应记录检查对象的规范名称,以及相关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成立日期、类型等内容,并根据实际增加检查对象规模、联系电话、联络人、信用状况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人员,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记录所属单位、姓名、职务、性别、执法证号、专业特长、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依据部门抽查清单,各业务股室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制订并公布年度抽查计划,并在省级执法监督平台中录入抽查计划,明确计划名称、执行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等事宜。
各业务股室可根据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将双随机抽查与企业信用风险等级有机结合,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要防止任意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监管领域实际情况、监管工作需要和不同事项类型合理确定。原则上随机抽查的比例不得低于检查对象的5%(特殊情形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按照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从相关检查对象库中一次性随机抽取产生检查对象。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次抽查检查。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得更改。
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抽查工作计划,综合考虑人员素质、专业特长、熟悉环境等因素,从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随机匹配检查对象。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自身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从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名单不得公开。
执法检查人员与抽取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时,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替补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各业务股室可根据监管任务需要将执法检查人员分成若干检查小组,每个检查小组不少于2人,并与抽查对象随机匹配。
第十二条 抽查检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
各业务股室抽查应当依据部门抽查计划确定的检查方式进行。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对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或公示信息的市场主体,可采取网络监测方式。
对通过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和检验检测发现需对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执法检查人员执行现场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先核查。各业务股室执行双随机的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各业务股室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经营动态,制定各单一部门的检查事项实地检查表。
(二)实地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可以在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对象发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提示其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被检查对象透露相关信息。
执法检查人员依据本部门的职能依法实施检查,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各本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
(三)问题处理。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要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录于实地检查表中。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实地检查表等执法文书。实地检查表应当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
执法检查人员应在实地检查记录文书上签字确认。上级部门对检查记录文书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应自行制定检查记录表。
(四)信息录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并于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另有特殊时效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执法监督平台录入抽查结果信息。相关信息应通过公示平台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并向社会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任务。
第四章 后续处理
第十三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对象,并就此次检查情况向检查对象进行回访。
第十四条 对检查结果中的违法违规情形,要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第十五条 执行抽查任务中发现的市场监管领域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第十六条 各业务股室应严格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双随机抽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上高县商务局负责对本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将列入上高县商务局目标任务考核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上高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高县商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联合部门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联合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文件要求,为科学确定联合部门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的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推进我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部门抽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按照《上高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合部门抽查是指具有市场领域监管职能部门,由发起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多联合部门进行一次性检查的抽查监管活动。
第三条 联合部门抽查又可分为综合性联合部门抽查和行业性或专门领域联合部门抽查。
综合性联合部门抽查是由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的跨行业或跨领域的联合抽查。
行业性或专门领域联合部门抽查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抽查。
对于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可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的方式进行联合抽查。
第四条 联合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统筹安排、公平公开、便民高效和“谁监管、谁牵头、谁发起”的原则。
联合部门抽查原则上主要采取以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为主、提起相关部门协同抽查的联合抽查工作方式进行。
第五条 牵头发起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并制定抽查计划和方案,报上高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备案后实施。
对于省级联合部门制定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及相关规定,已明确了发起部门、配合部门、检查对象、抽查事项等内容的,我县相关部门要对应进行落实。
第六条 联合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应当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应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清单修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负责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报上高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联合部门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信用中国(宜春)、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进行公示,并通过监管平台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
第七条 联合部门抽查工作依托江西省“互联网+监管”、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行联合双随机抽查全程电子化管理,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八条 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但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二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管平台(http://xzzf.jiangxi.gov.cn/xzzf/login.jsp)建立健全“一单两库”。要按照要求在平台录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第十条 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的“两库”建设。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在执法监督平台上建立本部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对特定专业性强的领域的抽查,可聘请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员参与,并建立专家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户等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经营者)、非市场主体(学校、医院、社团、协会等各类组织),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名录库应记录检查对象的规范名称,以及相关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成立日期、类型等内容,并根据实际增加检查对象规模、联系电话、联络人、信用状况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人员,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记录所属单位、姓名、职务、性别、执法证号、专业特长、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依据联合抽查清单,发起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制订并公布联合抽查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抽查任务、抽查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以及实施检查时间、发起和配合部门等内容。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科学合理确定联合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将双随机抽查与企业信用风险等级有机结合,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要防止任意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监管领域实际情况、监管工作需要和不同事项类型合理确定。原则上随机抽查的比例不得低于检查对象的5%(特殊情形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联合部门双随机抽查由发起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发起部门在省级执法监督平台中制定联合抽查计划,明确计划名称、执行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配合部门等事宜。
对跨区域、跨层级的联合抽查事项,还应进一步明确抽查目标、抽查重点、抽查方式和联合抽查、综合执法的具体程序。
第十三条 发起部门牵头,参与部门配合,按照年度联合部门抽查计划制定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批次、各批次抽查范围、数量、时间安排、工作协同和工作要求等事项,确保联合抽查工作调配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发起部门按照联合部门抽查工作方案,会同参与部门从相关检查对象库中一次性随机抽取产生检查对象。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次抽查检查。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得更改。
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发起部门、参与部门按照抽查工作方案,综合考虑人员素质、专业特长、熟悉情况等因素,从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随机匹配检查对象。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自身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从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名单不得公开。
执法检查人员与抽取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时,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替补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发起部门根据随机抽取到的检查对象分布情况和随机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的情况,会同各参与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发起相关部门执法检查人员任组长,参与部门执法检查人员为成员。联合检查组采取组长负责制,由组长统一协调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等,有序开展联合检查,确保“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发起部门可根据监管任务需要将执法检查人员分成若干检查小组,每个检查小组不少于2人,并与抽查对象随机匹配。
第十六条 抽查检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
执行联合抽查应当按照联合抽查任务明确的检查方式进行。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对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或公示信息的市场主体,可采取网络监测方式。
对通过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和检验检测发现需对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执法检查人员执行现场联合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先核查。各部门执行联合双随机的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经营动态,制定各部门的检查事项实地检查表。
(二)实地检查。检查组可以在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对象发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提示其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被检查对象透露相关信息。
联合抽查的各参与部门执法检查人员依据本部门的职能依法实施检查,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各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
(三)问题处理。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要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录于实地检查表中。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实地检查表等执法文书。实地检查表应当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
各参与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本部门检查项目上签字确认。上级部门对检查记录文书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应自行制定检查记录表。
(四)信息录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联合检查组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并于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另有特殊时效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执法监督平台录入抽查结果信息。相关信息应通过公示平台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并向社会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任务。
第四章 后续处理
第十七条 联合抽查结束后,应按规定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对象,并就此次联合检查情况向检查对象进行回访。
第十八条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各参与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第十九条 执行联合抽查任务中发现的市场监管领域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联合双随机抽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上高县商务局负责对本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合部门抽查工作的指导和考核。联合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将列入上高县商务局目标任务考核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上高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上高县商务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二:上高县商务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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