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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高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土地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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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自然资字〔202336号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高县自然

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土地类)》的通知

各基层所、机关各股室、下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上高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土地类)》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15日


上高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土地类)

一、为提高我局行政执法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并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

二)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 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合理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加强对违法当事人的守法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三、从轻处罚情形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4、民生工程、基础设施、服务乡村振兴及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符合公共利益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四、从重处罚情形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拒不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2、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3、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4、三次以上违反同一类别的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

5、涉及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群众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依法可以给予从重处罚的。

五、减轻处罚情形

1、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智力残障人有违法行为的;

4、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六、具有减轻情节,同时又具有从轻、从重等情节的,应当将减轻作为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规定。不具有减轻情节,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规定。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处罚情形如下

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或治理到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不予处罚;

2、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改正违法行为,未破坏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的3.5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处耕地开垦费的2.5倍,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的最低处耕地开垦费的2倍;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处耕地开垦费的4.5倍,具有多个从重情节的最高处耕地开垦费的5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处耕地开垦费的2倍;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改正违法行为,破坏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的9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处耕地开垦费的8倍,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处耕地开垦费的10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处耕地开垦费的8倍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情形如下

1、本行政区域、5年内,首次违法,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面积在3亩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或治理到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不予处罚;

2、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的6.5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处耕地开垦费的5.5倍,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最低处耕地开垦费的5倍;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处耕地开垦费的7.5倍,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最高处耕地开垦费的8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处耕地开垦费的5倍;

3、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的9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处耕地开垦费的8倍,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处耕地开垦费的10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处耕地开垦费的6.5倍。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情形如下

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改正违法行为(复垦到位,或缴纳土地复垦费)的,不予处罚;

2、涉案土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处土地复垦费的2.5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处土地复垦费的2倍,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处土地复垦费的3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处土地复垦费的2倍;

3、涉案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土地复垦费的3.5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处土地复垦费的3倍,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处土地复垦费的4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处土地复垦费的2.5

4、涉案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处土地复垦费的4.5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处土地复垦费的4倍,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处土地复垦费的5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处土地复垦费的3.5倍。

5、涉案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处土地复垦费的5倍。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情形如下

1、在本行政区域5年内,首次违法,涉案面积在5亩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土地到位,主动拆除在农用地上违法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到位,恢复土地原状)的,不予处罚;

2、非法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处200元/㎡,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处100元/㎡,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处300元/㎡,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处100元/㎡;

3、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处450元/㎡,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处300元/㎡,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处600元/㎡,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处200/㎡;

4、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处700元/㎡,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处600元/㎡,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处800元/㎡,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处450/㎡;

5、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非农建设的,处900元/㎡,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处800元/㎡,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处1000元/㎡,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处700/㎡;

6、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从事非农建设的,处975元/㎡,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处950元/㎡,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处1000元/㎡,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处950/㎡。

十一、本细则有效期为五年,自2023年12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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