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1〕3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1〕36号)精神,我县对《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上府字〔2020〕26号)和《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敖阳街道、锦江镇、塔下乡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上府字〔2021〕8号)赋予乡镇(街道)的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进行调整,并落实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清单和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公布工作。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做好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的认领公布和赋权事项运转情况的评估工作
1.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赣府发〔2021〕23号中的《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附件1),结合各自发展现状和特点,积极开展赋权认领承接工作。县直职能部门要在政策解读、业务培训、连接专网、开设账号、配置权限等方面,为乡镇(街道)提供有力支持。
2.赣府发〔2021〕23号文件对2020年赋予乡镇(街道)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调整。根据上府字〔2020〕26号文件赋权目录,对赣府发〔2021〕23号中的《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不再列入的行政权力事项,县直职能部门要收回办理;对赣府发〔2021〕23号中的《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乡镇(街道)要进行评估,对确实“接不住”“管不好”的,需向县直有关部门反馈,可收回县直职能部门办理;对赣府发〔2021〕23号中的《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新增加的行政权力事项,充分征求县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意见建议,按照“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认领赋权事项,乡镇(街道)对确因条件不具备无法承接或承接后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的,可暂不认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3.对赋权工作考核,不以赋权数量及办件量作为依据。乡镇(街道)因人员、技术、设施不足等原因难以承接的事项,但企业、群众确实有办事需求的,县政府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事项承接落实到位。同时,要积极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对企业和群众希望在乡镇(街道)办理,而未列入赣府发〔2021〕23号中的《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的行政权力事项,及时向县营商办反馈,县营商办整理后将统一反馈至上级,争取赋权。
4.乡镇(街道)编制承接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力事项清单报县营商办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县直有关部门要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赋权协议书,将赋权事项移交乡镇(街道)实施。
5.定期评估乡镇(街道)承接县级审批服务执法行政权力事项的运转情况,各乡镇(街道)每季度末最后一天将承接办理情况报至县营商办汇总后,上报至市营商办。
(二)做好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清单公布工作
1.县营商办要组织各乡镇(街道)根据赣府厅发〔2021〕31号中的《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附件2)结合实际梳理、公布法定行政权力事项,并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行政权力运行、保障和监督机制。县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指导、帮助乡镇(街道)做好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相关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切实提升乡镇(街道)履职行政能力。
2.各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清单要在2022年2月28日前对外公布,清单包括法定行政权力事项和赋予乡镇(街道)的县级审批服务执法行政权力事项。
(三)做好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公布工作
严格按照赣府厅发〔2021〕36号中的《江西省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附件3),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可下沉至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业务对接人员;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对照清单,梳理村(社区)可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在2022年3月15日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将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布。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清单、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是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清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街道)赋权工作是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进度,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各乡镇(街道)要做好行政权力清单各项工作,于2022年2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意见建议报县营商办(联系电话:2515110 邮箱:sgxzzb@163.com);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于2022年1月底前分别将可下沉、可承接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报县行政服务中心(联系电话:2509050 邮箱:sgxzzx@163.com)。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推动赋权工作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各项任务结合起来,做好与综合设置基层审批服务机构、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工作的配套衔接,不断完善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的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改革整体效应。
(三)加大督导力度。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属地责任,确保辖区范围内赋权工作、清单编制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已将三项工作作为2021年政务服务工作、法治政府建设等重要考核内容,要求各地积极稳妥推进。县营商办将参照省里做法,将此项工作推进情况作为相关考核内容,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县乡镇(街道)、村(社区)赋权承接和权力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并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2.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
3.江西省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
2022年1月12日
附件1
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108项)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权限类型 |
备注 |
1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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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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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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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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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
6 |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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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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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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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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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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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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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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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养殖场(养猪场、养鸡场)污染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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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违反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侧、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从属于《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中生态环境系统第15项“对违反排放污染物有关规定的处罚”。 |
15 |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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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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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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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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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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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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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并影响市容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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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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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此项权力仅赋予街道)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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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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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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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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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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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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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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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费用后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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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清运垃圾粪便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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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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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单位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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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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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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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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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乱扔动物尸体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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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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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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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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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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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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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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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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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等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行为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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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临时摊点经营者未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内设摊经营,未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清洁的处罚 |
县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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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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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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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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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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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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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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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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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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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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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销售禁渔区渔获物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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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权限内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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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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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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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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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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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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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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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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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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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责令停止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违法行为 |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 |
|
67 |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
68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
69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
70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
71 |
对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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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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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 |
|
74 |
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 |
|
75 |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 |
|
76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 |
|
77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 |
|
78 |
对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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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 |
|
80 |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 |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部门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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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检查 |
|
82 |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申报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行政确认 |
|
83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确认 |
|
84 |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确认 |
|
85 |
城市房屋出租或者转租登记备案审查和终止、解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
86 |
乡村兽医备案 |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
87 |
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
88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公共服务 |
|
89 |
特困人员对象认定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公共服务 |
|
90 |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认定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残联 |
公共服务 |
|
91 |
80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受理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公共服务 |
|
92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共服务 |
|
93 |
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 |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共服务 |
|
94 |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 |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共服务 |
|
95 |
社会保障卡申领、补领、换领、换发 |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共服务 |
|
96 |
稻谷补贴发放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
公共服务 |
|
97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公共服务 |
|
98 |
生育服务卡办理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公共服务 |
|
99 |
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公共服务 |
|
100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公共服务 |
|
101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公共服务 |
|
102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公共服务 |
|
103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材料收集、资格核查)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公共服务 |
|
104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种待遇认定(材料收集) |
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
公共服务 |
|
105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手工零星报销(材料收集、登记录入) |
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
公共服务 |
|
106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含注销登记) |
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
公共服务 |
|
107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
公共服务 |
|
108 |
遗失补办残疾人证 |
县级残联 |
公共服务 |
附件2
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
指导目录(2021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2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3 |
对承包期内特殊情形下需调整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
4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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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
1.限于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 2.应当在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后行使。 |
6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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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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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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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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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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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第709号修正)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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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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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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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
行政强制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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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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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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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自然灾害资金和物资救助 |
行政给付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第十九条第三款: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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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
行政给付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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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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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第588号修正)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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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草地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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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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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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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
行政确认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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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仅指已获权限的乡镇 |
26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金确定 |
行政确认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九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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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兵役登记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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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走访调查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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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3.《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第八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辖;跨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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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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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2.《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条:公民之间、公民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山林坐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跨乡(镇)的,可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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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第588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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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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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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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临时救助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
36 |
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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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严格控制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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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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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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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受理、优惠服务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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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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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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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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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居民公约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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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收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农业人口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拨给不能就业的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安置人员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三)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补偿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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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698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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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摊贩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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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民间纠纷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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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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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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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移民安置区移民矛盾纠纷的调处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第679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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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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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侵害妇女及其家属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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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设施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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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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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本乡镇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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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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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法违规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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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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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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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被非法招用童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批评教育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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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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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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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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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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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受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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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698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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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摊位的分配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根据食品小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划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小摊贩经营。经营地点、摊位的分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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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渡口安全的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三)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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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定期组织乡镇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2.《江西省抗旱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所管辖的水工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所管辖水工程的维修和养护,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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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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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及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四款: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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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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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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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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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组织开展饲养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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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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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辖区内发现的死亡畜禽开展收集、处理和溯源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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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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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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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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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撤离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第588号修正)第三十四条:在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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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组织代收救灾捐赠款物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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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森林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发布,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修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及时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提出防治方案。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2.《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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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解决易燃易爆场所设置位置不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安全隐患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2.《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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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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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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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组织住宅小区业主承担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城镇规划内的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公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日常维护保养由物业费支出,严重失修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公用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提出,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按照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未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未设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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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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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防灾设施建设、维护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排查气象灾害安全隐患。 2.《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农村中小学校、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雷击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装防雷装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指导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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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动员、组织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疏散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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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组织应征公民体格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
附件3
江西省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
(2021年版)
一、社保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1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受理、核查、上报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第七条: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于每月5日前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变更登记 |
受理、上报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3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申请 |
受理、上报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村(居)协办员应及时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申请表》(附表十四,三联),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并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申请表》(附表十五),交村(居)协办员,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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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受理、上报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三十八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5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受理、核查、上报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四十条:跨县(市、区)转移的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八,三联,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第四十二条: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收到《审批表》……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6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三条:……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六十二条:各级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7 |
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 |
咨询、指引 |
1.《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157号)第十七条:认证信息核实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上门服务、村(居)协办员上报等方式进行。基层服务组织或退休人员所在管理单位应于接收待核实人员名单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认证信息核实,并在“江西人社”手机APP记录核实方式、核实结果等信息。 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284号)二、工作措施(一)工作主体和职责分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站)(以下简称乡镇服务所)、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受县级经办机构委托开展认证工作,指导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对象自主或到经办机构网点接受认证,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并协助县级经办机构对虚报冒领人员和未通过认证人员进行后续经办处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8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查询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十六条:采取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的地区,应采取一定方式将当年参保缴费情况予以公示,条件允许的地区要在参保人员所在地进行公示,并提供缴费查询……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9 |
社会保障卡服务(申领、启用、应用状态查询、信息变更、应用锁定与解锁、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补领、换领、换发、注销)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三、5.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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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求职登记 |
办结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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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
办结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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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就业登记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就〔2009〕7号)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登记证》核发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各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就业和失业登记事务和《登记证》的发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登记证》的发放工作。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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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失业登记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就〔2009〕7号)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登记证》核发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各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就业和失业登记事务和《登记证》的发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登记证》的发放工作。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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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咨询、指引 |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六、简化审批程序。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推荐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广依托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拨付功能…… 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3号)三、申请程序和要求(一)申请。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或小微企业,线下可到创业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专窗、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及社银合作窗口提出申请;线上网络端可通过“赣服通”、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江西人社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办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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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第二十六条:(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二、医保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16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含注销登记) |
受理、初审、上报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2号)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包括乡镇、街道的医保所、劳保站、人保所等,以下统称代办机构)负责代办,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统称基层代办点)的专职或兼职协管人员(以下简称为基层协办人员)负责协办……第九条: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含中小学生)以社区、行政村为单位,为辖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并代征个人缴费。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样表一)。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业务经办流程如下:1.以社区、行政村、社会保障服务站为单位,由基层协办人员统一收集、初审、记录辖区居民的参保登记信息,由其汇总后将登记资料报送到所在地的代办机构。有条件的基层代办点可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将登记信息录入电子表格文件与登记资料同时报送……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参保后死亡、失踪、出国定居的,应注销医保关系。参保人(委托人、继承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向基层代办点提出注销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注销登记表》(样表三),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和证件:……基层协办人员将注销相关材料上报代办机构,由其审核后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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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受理、上报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2号)第十七条: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因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时到经办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样表二),由基层代办点的协办人员上报户籍所在地的代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或代办机构审核后办理信息变更。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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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咨询、指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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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2号)第七十六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行零星报销原则上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各地也可结合结算方式,采取其他便民快捷的方式进行。1.到代办机构或经办机构申报……2.由协办机构代为申报……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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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咨询、指引 |
1.《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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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咨询、指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2号)第十九条:城乡居民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在本年度待遇享受期内其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不中断,办理转出手续后的医疗保险待遇,在转入地按照当地待遇标准享受。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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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咨询、指引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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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咨询、指引 |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十一)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要通过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对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导致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2.《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医〔2008〕24号)三、加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各统筹地区要提高对参保人员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的服务水平,简化申报手续,做到方便、快捷服务……四、确保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完善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明确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 |
医疗保障部门 |
三、民政救助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24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代办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规范审核程序……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 3.《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发〔2020〕7号)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但是居住在省外的除外。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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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
代办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十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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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 |
代办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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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申请 |
代办 |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赣民发〔2021〕23号)三、审批程序(一)社会散居的补贴对象1.申请……本人、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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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 |
代办 |
《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赣民字〔2016〕141号)第十四条:……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协助审核审批机关核查情况……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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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申请急难型困难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佐证材料的出具 |
办结 |
《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赣民字〔2016〕141号)第十四条:……申请急难型困难家庭的,申请人应请其意外事件处置部门(或主管单位)、村(居)委会出具佐证材料;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人应据自身情况,分别请医疗机构或学校、村(居)委会出具佐证材料。申请人属未入校新生的,出具学校录取通知书。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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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支出性困难家庭认定申请 |
代办 |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赣民字〔2020〕3号)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认定申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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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 |
咨询、指引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
民政部门 |
四、计生服务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32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
核实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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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 |
受理、核实、公示、上报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二)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确认程序。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2.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3.乡(镇)级初核上报……4.县级确认……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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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 |
受理、审议、公示、上报 |
《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二)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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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 |
受理、评议、上报 |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口发〔2013〕1号)一、主要内容(三)特别扶助工作程序1.资格确认。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省市备案五个步骤。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表1,下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申报对象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扶助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对不符合扶助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上年度扶助对象,本年度因情况变化退出扶助条件的,村(居)委会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附表2,下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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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
受理、初审、上报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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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申请 |
受理、核实、上报 |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对全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实施意见》(赣卫家庭发〔2017〕8号)四、发放对象确认程序……(二)本省户籍的其他人员发放对象的确认程序1.本人申请。可在符合条件的当年1月至6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近照两张,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见附表1-2)一式两份。2.村(社区居)委会核实。村(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表》进行审议,由村(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7月15日前将拟发放对象名册和《申请表》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初审。3.乡(镇、街道)初审上报……4.县级审批确认……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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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赣人口办字〔2009〕48号)二、工作规范(一)助学对象 农村户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女户、二女户不再生育家庭的在读高中女孩。(二)助学年限及金额 一助三年;高中三年学习阶段,每学年资助每位女孩不少于1000元,直至高中毕业。(三)经费来源 人口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关爱女孩基金;党政部门、社会团体、国营、私营企业和领导、自然法人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捐助。(四)助学金发放时间及方式 原则上在每年的9月开学初期举行“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捐资仪式,以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爱心捐助的资金发放时间不限)。(五)确定程序 个人申请;学校(单位)推荐;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在学校和女孩家庭所在的村分别进行张榜公布;审核认定;签订助学承诺书;学校和县人口计生委分别建立助学档案(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卡,助学金发放表等)。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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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 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证明的出具 |
办结 |
《江西省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的实施办法》(赣计生协办字〔2004〕4号)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加分条件的考生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凭村(居)委会证明,向所在学校提出加分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加分申请审批表)。 |
卫生健康部门 |
五、老年人服务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40 |
农村离任“两老”(老村党支部书记和老村委会主任)生活补助申请 |
受理、审核、公示、上报 |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和老村委会主任生活补助发放的通知》(赣民字〔2009〕108号)三、工作要求1.严格审批程序。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离任“两老”,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县(市、区)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审批表》;村党支部、村委会,乡镇党委、政府对申请人按要求逐级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享受补助的条件;对确定的补助对象,在所属乡镇和村范围内公示20天,接受群众监督……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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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 |
代办 |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老龄办关于印发<江西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发〔2018〕15号)第十条:申请老年人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申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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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 |
咨询、指引 |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服务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本省应当建立和完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发放高龄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民政部门 |
六、残疾人服务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43 |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
代办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第十二条: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
民政部门、 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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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残疾人证服务(申领、变更、换领、补领、迁移、注销)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残联字〔2018〕51号)第九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第十八条: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第十九条: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二十条: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第二十一条: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残疾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 |
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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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办法(试行)》(赣残联字〔2020〕64号)十一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和审批流程:残疾人(或代办人)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填写《江西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表》(附件2),经街道(乡镇)残联初审,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评估,由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残疾儿童及残疾人自主选择购买辅助器具,并按补贴标准享受相应的补贴。 |
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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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请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残联字〔2017〕126号)七、工作流程(二)确定改造对象。1.改造申请。有改造意愿的残疾人应持第二代残疾人证向乡(镇、街道)残联提出改造申请,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无障碍需求等资料(见附表1)。乡(镇、街道)残联汇总报县(市、区)残联……2.摸底调查。县级残联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初审,对房屋不具改造条件或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无需资助的家庭不予进行改造;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对象,由残联工作人员会同村(社区)工作人员入户调查……3.确定改造对象并公示…… |
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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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残疾人就业服务 |
咨询、指引或办结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
残联 |
七、综合服务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48 |
法律援助 |
咨询、指引 |
1.《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帮助。 2.《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赣法办字〔2020〕2号)6.4.3参与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每个乡镇选取业务水平高的骨干“法律明白人”,依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和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骨干“法律明白人”参与纠纷调处、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引导等。鼓励其他“法律明白人”参与法治实践。 |
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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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人民调解 |
办结 |
《人民调解法》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
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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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
受理、评议、公示、上报 |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西省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村〔2021〕12号)三、工作要点(一)做好对象精准认定……由农户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查程序逐级公示、审核,并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核评议意见……对行动困难、文化程度低等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做好补助资格申报工作……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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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
咨询、指引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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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六条: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通过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的,由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书面通知。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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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 |
咨询、指引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号)二、加大基本住房保障力度(四)加快实施公租房租赁补贴……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范围……住房保障对象在实物配租轮候期内应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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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 |
受理、审查、公示、上报 |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二、主动履职尽责,依法规范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全过程管理……(二)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及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三)完善审核批准机制。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 |
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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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赣农规字〔2020〕3号)第五条: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按以下程序进行:(二)自愿申报。有申报意愿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在当地规定时间内经乡镇负责农业农村管理的站(所、中心)审核同意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县、乡、村在组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中,应当尽早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和时间要求等事项发布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和村务公开栏,让家庭农场经营者充分了解相关事项,力求应知尽知,并尽量通过网上办公等方式简化申报程序。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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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农业保险投保 |
咨询、指引或办结 |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第十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
农业农村部门、林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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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再流转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备案 |
办结 |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林业部门 |
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办理备案,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
58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 |
受理、初审、上报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政策宣传……(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
退役军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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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自然灾害救助申请 |
受理、评议、公示、上报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709号修正)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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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 |
受理、评议、公示、上报 |
1.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5〕118号)三、救灾资金的发放与管理……(二)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应急管理部门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