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一、上高县养老机构投资环境简介
全县现有18所养老机构(公办15所、民办3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2个,嵌入式养老服务中心4个,“党建+乐龄中心(幸福食堂)”125个,现有床位2804张(护理型1561张),其中公办床位1929张(护理型935张)、民办床位796张(护理型561张)、嵌入式养老院床位79张(护理型65张)平均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40张。
二、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条件及依据
审批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民规字〔2022〕3号)
三、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流程
1、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在十张以上的养老机构,以及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政府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手续;举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既登记为营利性机构,又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已经进行双重登记的,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性质保留一个法人登记,并及时注销另一个法人登记。
2、备案。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在开展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委托社会力量运行的,以实际运营主体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且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列明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信息齐全的,民政部门出具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民政部门应当一次性 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再申请备案。
3、检查。民政部门应当自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四、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涉及部门和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上高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联系电话0795-2502462,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政府大楼119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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