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组织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全县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实施2024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时间
(一)年检范围:
1.凡2024年6月30日前由我局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接受2024年年度检查,不参加年检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2024年6月30日至12月31日在我局登记的社会组织,需提交成立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工作总结(必须包含人员机构变动及财务收支情况)。
(二)年检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逾期不受理。
二、年检方式
此次年检采用网上申报提交方式,不接受线下提交材料。各社会组织自2025年3月1日起登录“数字民政系统”(http://117.40.134.177:8686/SocialOrganization-login/views/system/html/index.html),在首页“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点击“江西社会组织”,输入用户名(用户名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年报”业务,填写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6月1日零时关闭网上填报通道。
三、年检程序
(一)在线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并打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二)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将取得初审意见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以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扫描上传系统。
(四)系统反馈年检结论通过后,及时携带两份年度工作报告书、两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县民政局0122办公室加盖年检公章。
四、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团体年检内容
法人组织基本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按章程换届情况、退(离)休和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任职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意识形态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有无强买强卖情况,有无各种集融资行为、会费收取管理使用情况、涉企收费情况、理事会建设情况、信息公开及报送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情况,民管办日常布置工作落实情况和材料上报情况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内容
组织基本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意识形态管理情况,办公场所情况、内设机构情况、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情况、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安全管理情况、民管办日常布置工作落实情况和材料上报情况等。
五、年检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运作、活动正常,民管办日常布置工作落实好和材料上报及时,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组织有下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2024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或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二)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必要的活动场地的;
(三)无工作经费或经费不达标,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
(五)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变更前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变更后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六)社团不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换届,拖延时间达两年以上的;
(七)在职及离退休领导干部未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仍然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
(八)社团负责人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超龄、超届任职或同时兼任两个以上社团法人的;
(九)社团重大事项(年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学术研讨会等)事前未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的;
(十)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十一)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举办对象收取费用的;
(十二)财务不独立,无财务账簿和凭证或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三)会计人员不具备专业会计资格或未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十四)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的;
(十五)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十六)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十七)清理后未按要求完善组织机构,更换法定代表人,补充空缺职位的;
(十八)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九)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二十)民管办日常布置工作落实差和材料上报不及时的。
年检结果确定后,如现场检查发现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年检结果一律改为不合格。
六、年检的行政处罚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没有特殊情况,对5月31日前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限期整改,当年度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二)对年度检查中确定不合格的社会组织,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局将根据情况,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规定,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七、年检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接受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法规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社会组织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为。各社会组织要重视年度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年度检查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检查、亲自督促,确保本单位年度检查按时完成。
(二)如实填报。各社会组织要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报告书》和相关表格,数据、信息要准确无误、详尽属实,不得缺项,字迹要清楚工整。凡未按规定提交材料、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或内容填写不全、不实的,本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三)对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精神和清理规范专项工作执行不到位的社会团体,年检结果定为不合格。对存在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的社会组织一经发现,当年年检定为不合格。
(四)规范管理,认真整改。社会组织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联系,认真配合我局采取的日常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和党建建设,规范自身行为。对于敷衍了事、不听从管理,整改不力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五)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情况出具初审意见,重点检查的事项应包括: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是否同步谋划;
2.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以及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制度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3.社会组织和党组织是否共同搭建活动载体,教育党员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和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从业、诚信从业,促进行业自律;
4.社会组织党组织“三会一课”记录,党员名册,党支部学习计划,各级党组织文件包括学习资料、学习记录,支部活动台账(计划、活动小结、照片),党支部所有请示批复,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台账,党支部书记述职报告等;
5.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否保障和合理使用,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党务工作者是否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
地 址:上高县行政综合办公大楼一楼民政局122室
联系人:刘艳飞
电 话:18270951778
上高县民政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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