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上高县正新鸡排二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23MA383ULYX5
经营场所:宜春市上高县学园路13号
经营者:赵俊 性别:男
年龄:30岁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兰家大道内
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上高县正新鸡排二中店中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进行抽样送专业食品机构检测。2024年9月27日我局收到“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N0:FC24091202),报告显示所抽检煎炸过程用油经抽样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表示认可。2024年10月8日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且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煎炸过程用油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请示局领导批准,由县局于2024年10月8日予以立案。
办案人员在调查中采取了现场检查、收集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其经营者等方式方法对案情展开了调查。
2024年10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对该批食品煎炸过程用油库存情况进行了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并送达《检验报告》(N0:FC24091202)。
2024年10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其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经查,当事人2024年9月5日在上高县正新鸡排二中店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是8月末从正新鸡排总部发到店中,该批煎炸过程用油是店内用于加工鸡排等食品,2024年9月1日开始使用到2024年9月5日。截至案发,9月5日该批不符合国家标准煎炸过程用油所油炸食品的销售额为15元,违法所得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符合国家标准煎炸过程用油已倒掉换新的事实。
2、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煎炸过程用油制作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其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执法人员已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的签名和盖章认可。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本局于2024年10月21日送达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上市监食罚告〔2024〕1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煎炸过程用油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案发之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自觉承认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煎炸过程用油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主动提供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相关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况。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5015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上高县财政局非税账户,缴款方式:凭缴款码(通过短信发送至缴款人预留手机号上)到指定银行柜面或通过支付宝、微信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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