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抽检计划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上高县2批次不合格餐具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上高县黄记骨汤面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汤碗
抽样日期:2024年5月15日
样品名称:筷子(自行消毒餐具)
抽样日期:2024年10月24日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5月15日,第三方检测机构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前往上高县黄记骨汤面馆对该店使用的汤碗进行了抽检,出具了一份检验报告(NO:FJ2407408)。2024年6月17日,我局向上高县黄记骨汤面馆送达了这份报告,报告显示该店2024年5月15日抽检的汤碗检测出阴离子合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场所使用的餐饮具经抽样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市监当罚〔2024〕29号)一份。
2024年10月24日,第三方检测机构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前往上高县黄记骨汤面馆对该店内使用的筷子(自行消毒餐具)进行了抽检,出具了一份检验报告(NO:FJ2418267)。2024年12月02日,我局向上高县黄记骨汤面馆送达了这份报告,报告显示该店2024年10月24日抽检的筷子(自行消毒餐具)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经营场所使用的餐饮具经抽样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上市监食处罚[2024]122号 。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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