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的意义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审查监督的有效方式,有利于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其调整对象之间的契合度,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从源头上护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做法
为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我县对清理工作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做到了时间节点清晰明确,工作流程规范有序。
(一)确定清理范围
根据省、市要求,严格将清理范围确定为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主体责任
鉴于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内容多、时间跨度长,根据“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清理,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室负责组织清理,由县司法局负责对清理情况进行审核,以县直相关单位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发单位进行清理;多个单位联合印发的,由牵头单位进行清理,由单位内设法制部门负责审核本单位清理情况。
(三)明确清理要求
对尚在有效期内,符合工作实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继续有效,对适用期已过、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将违反现行政策法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清理结果
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整理出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37件,拟修改(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3件,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5件。
解读人:胡嫣雨 联系方式:0795-251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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