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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上高县城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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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和过程: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文件要求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抑制不合理资源消费,鼓励增加生态产品供给,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要求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鼓励地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2.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要求自2018年3月起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3.江西省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665号)。根据以上文件要求,2022年10月开始,经过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制定《上高县城区企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上府办字〔2023〕2号),现根据最新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该文件的征收方式和征收时间进行了适当修改。

主要内容:

一、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一)未安装在线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8元/吨调整为1.2元/吨。

(二)安装在线监控重点涉水的工业企业,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两项指标值在同一档次的按规定档次标准征收,若两项指标值不在同一档次的,则以其中一项最高指标值对应的档次标准征收。

序号

污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

污水氨氮浓度(mg/L)

调整后收费标准(元/吨)

原收费标准(元/吨)

1

医药化工120、其他100以下的

10以下

1.2

0.8

2

医药化工120、其他100-200

10-20

1.8

1.3

3

200-300

20-30

2.5

1.9

4

300-400

30-40

3.2

2.6

5

400-500

40-50

4.0

__

二、征收对象(保持不变)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和高新园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工业企业。

三、征收方式

原文“未安装在线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由江西省上高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财政专用票据,代征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已安装在线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由县城管局代征,使用财政专用票据,代征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县财政。代征手续费标准按《上高县工业污水处理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上府办发〔2016〕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修改为“未安装在线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由江西省上高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代征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县财政按代征金额的5%拨付代征手续费。已安装在线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由县城管局征收,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征收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工作经费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执行时间

原文“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1月份用水量)起执行。对有特别贡献或者特殊行业的工业企业,其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可实行一事一议。征收缴库、使用管理等仍按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上高县工业园区涉水企业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上府办发〔2020〕36号)文件执行”。

修改为“本通知自2024年12月 1 日(12月份用水量)起执行。”

解读人:李伟    电话:0795-251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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