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文件精神和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结合全县重点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政策执行落实结果评价是指我县重要民生、社会公益事业、重大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行政决策政策执行落实过程中和阶段性工作结束后,按照政策决策目的,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及民生保障工作发展目标和要求,按照一定的过程、标准和程序,对重点领域政策的决策质量、执行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执行落实结果评价的制度。
政策执行落实结果评价反馈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第三条 政策决策机关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政策执行落实结果评价工作,应当明确政策执行落实结果评价反馈的要求,提供与行政决策政策实施情况相关的材料、指标和数据,如实说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改正建议,促进后续政策决策的优化和完善。
第四条 开展政策执行落实结果评价应当全面调查了解相关重要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相关渠道、部门和人员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政策执行落实结果评价评估。
第五条 政策执行落实结果评价评估内容(政策执行标准、适用范围、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应包含以下方面:
(一)重要行政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同级层面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协调;
(二)重要行政决策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民生短板;
(三)重要行政决策的执行程序是否正当、可操作性是否科学合理;
(四)重要行政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是否一致;
(五)重要行政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重要行政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第六条 重要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政策执行落实结果评价评估:
(一)重要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要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向行政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五)行政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开展政策执行落实结果评价评估。
第七条 重要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八条 重点领域政策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班子会议讨论。行政决策机关行政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行政决策属规范性文件的,决策承办部门(科室)提交决策机关党组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2)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3)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4)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5)合法性审查意见;
(6)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重点领域政策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提请同级党委审定或报告。行政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九条 行政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途径及时公布重要民生领域政策决策全文内容。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点领域政策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点领域政策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点领域政策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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