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007号
上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上高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上高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部门拟订了上高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次拟征地范围:见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附件1)。
(二)本次拟征地共14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塔下乡田北村三组、四组;锦江镇锦南村一组、七组。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26.571亩。涉及水田8.541亩,旱地1.149亩,坑塘水面0.411亩,农村道路6.072亩,沟渠0.162亩,建制镇10.236亩。按土地权属分:塔下乡田北村三组、四组5.1255亩;锦江镇锦南村一组、七组21.4455亩;调查具体结果见附件2-附件3。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均以转账等方式线上支付,不得现金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 60 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 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不涉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0月11日-2024年11月10日。
本公告同时在上高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网址://m.graitlex.com/sgxrmzf/index.shtml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请于2024年11月10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上高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本公告之日起或者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我县人民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及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联系单位: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上高县敖山大道18号
联系人员:李向荣
联系电话:0795-2502671
上高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2:
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序号 |
土地权属单位 |
地类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塔下乡田北村三组、四组 |
其他农用地 |
5.1255 |
46100 |
23.6286 |
小计 |
5.1255 |
|
23.6286 |
||
2 |
锦江镇锦南村一组、七组 |
耕地 |
9.69 |
46100 |
44.6709 |
其他农用地 |
1.5195 |
46100 |
7.0049 |
||
建设用地 |
10.236 |
46100 |
47.1880 |
||
小计 |
10.776 |
|
98.8638 |
附件3: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序号 |
土地权属单位 |
地类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塔下乡田北村三组、四组 |
其他农用地 |
5.1255 |
200 |
0.1025 |
小计 |
5.1255 |
|
0.1025 |
||
2 |
锦江镇锦南村一组、七组 |
耕地 |
9.69 |
1000 |
0.969 |
其他农用地 |
1.5195 |
200 |
0.0304 |
||
建设用地 |
10.236 |
500 |
0.5118 |
||
小计 |
10.776 |
|
1.5112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