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收费管理和使用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高县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收费管理和使用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增强教育公共服务能力,满足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局《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赣教发〔2019〕10号)和宜春市教体局、宜春市发改委《宜春市中小学课后服务指导意见》(宜教体发〔202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收费管理
第一条 校内课后服务的收入和支出,全程纳入财政监督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条 严格按规定收取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质价相符、非盈利公益性、按实际课时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的原则,履行成本监审和听证程序。收费标准为县城初中每课时2.5元,县城小学每课时2.4元;农村初中每课时2.3元,农村小学每课时2.2元,原则上每天不超过2课时,县城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50元,县城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00元;乡镇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30元,乡镇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80元。按照成本运行原则,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农村脱贫(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免收课后服务费,家庭困难学生减半收费。
第三条 课后服务工作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或不参加;严禁学校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学校不按服务内容收费;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搭车收费。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校需科学合理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将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结束时间不晚于18:00)、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金额等情况报县教体局教育股、资财股和驻局纪检组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校要提前告知家长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并公示。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明确双方职责和课后服务有关事项后组织实施课后服务。
第六条 课后服务费按学期收取,学校按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后,应给学生或家长开具缴费凭证,中途不得收费。学校要建立每日课后服务台账,每学期末根据每生实际开展的课时(满1个课时不足2个课时的按1个课时算)情况进行服务费结算,多退少不补。课后服务费结余不结转,当期未使用完部分,每学期末全部退还学生。
第七条 课后服务收费原则应到财政和教育部门规定的缴费平台进行线上缴交。由学生或家长通过“赣服通”等平台缴费后,资金自动清分到学校经批准设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专项用于课后服务成本开支。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水费、电费支出,消耗品购置,场地器材维护,购买社会服务和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劳务补助等。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公用经费支出,原则上不低于课后服务收费总额的10%、不高于30%。
第九条 课后服务活动人员劳务补助标准为每课时50元。
第十条 在学期末,学校根据本校制定的课后服务实施方案,以及实际开展情况,张榜公示后发放学校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的劳务补助,同时附上课时安排表(任课老师)、课时计算表、实施方案等附件依据和佐证材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课后服务考核和分配办法要通过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安排和开展好课后服务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审计、市监、发改、人社、财政、教体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合规,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县教体局要会同市监、发改等部门加强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督导和调研,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课后服务工作的质量,把课后服务工作作为一项重点民生工作实施。县教体局组织内审机构每学期对课后服务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开展一次审计,对违反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页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修订办法自2024年12月份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