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4年我县开展了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经过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于2024年10月11日正式印发了《关于公布实施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上府字〔2024〕32号)。为更好实施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提高《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结果公平公正,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县出台了《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府发〔2025〕3号)。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函〔2022〕144号)。
三、适用范围
凡我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均适用于此实施细则;收购国有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执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也可参照该实施细则执行。
四、特别说明
1.本文件在《关于公布实施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上府字〔2024〕32号)基础上制定,是对该文件的补充和完善。
2.文件明确了县政府各部门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补偿中的工作职责分工,完善了成片果园、桑园、茶园、药材园、成片林地、人工高产油茶林、精养鱼塘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认定方法和补偿标准计算条件,细化了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选取、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确认及反馈机制,提高《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实现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结果公平公正,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解读单位: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0795-250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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